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合卫罚公告 〔2020〕2号
被送达人:罗良康( 男 38岁 汉族 住址: 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向东村小圩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12月18日在合肥市新站区兴海苑小区3号楼5单元109号为三名患者输液治疗,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你擅自执业时间为1天,未收取费用,你因非医师行医于2019年3月22日曾受到过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的卫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及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询问笔录》、2019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
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019年12月18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上登记的药品;2.罚款60000元整。
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将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卫医罚〔2020〕5号)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新站分所收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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