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救人方式不对死者家属起诉救人者 合肥瑶海法院认定救人者没有主观过错无需担责,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新安晚报 2020-01-07 10:50 大字

工人徐磊(化名)在工地发现工人刘明(化名)被绞进了搅拌车里,立即前去救援,采取拉拽方式试图把刘明拉出来。然而,徐磊尝试无果,刘明因伤势过重,最终离开了人世。事发后,徐磊被刘明家人起诉至法院,认为徐磊救援方式不当,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求。

【事发】工人被绞入搅拌车身亡

刘明被合肥某混凝土公司安排到肥东县一建筑工地干活,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2016年11月8日下午,刘明在操作时发生意外,身上穿的棉大衣裹进了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的轮子之间。这时,另一名工人徐磊发现后,喊该车驾驶室两名搅拌站工人下来,3人上去拽刘明,最终没能成功。后搅拌车驾驶员又试着倒车滚筒,也未成功。

在场人员拨打救援电话,120急救人员、辖区民警、消防人员均赶到现场。消防人员先用破拆工具剪掉棉衣救人,也没能成功,后调来吊车,最终将刘明营救下来。救援人员将刘明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因为伤势过重,刘明最终不幸身亡。经诊断系被绞伤而亡。

事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明为工伤,属工亡。混凝土公司支付工亡赔偿款70万元。

后来,肥东法院审理判决,混凝土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5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70万元后,应支付8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混凝土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起诉】家人认为救人方式不当

除了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刘明的家人认为,在刘明被绞住的时候,其他工人在救助时存在过错。因此,刘明家人将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某建工公司以及参与救人的徐磊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在不具备工作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刘明冒险作业,导致刘明被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绞住。危险发生后,被告未能采取正确的救助措施,及时停车,而是先由徐磊(某建工公司施工员)拉拽无果后,再通知另外两人。两人得知消息后,同样采取拉拽的方式,致使刘明不幸身亡。相关人员在施工前未给员工做过任何的培训,继而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又未能得到有效处理,产生了悲剧。”家属认为,是被告为了尽快施工,自信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事发后,救助又产生了偏差,因此徐磊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救人者无过错不需担责

参与救人的徐磊认为,自己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发时,他看见刘明有危险,第一反应是去救人,就是去拉他一把,并喊车上的人救人。徐磊认为,他在整个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他也不是专业的救助人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对此,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明的家人主张徐磊对刘明实施侵权行为,未能举证证实,而且徐磊非专业救助人员,他是看到刘明身上穿的棉大衣裹进了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的轮子之间,去拽刘明,后其他人也上去拽刘明,其行为目的均是救助刘明。徐磊等人主观上无过错,未对刘明实施侵权行为。刘明的死亡经认定为工伤事故,因此原告方要求参与救人的徐磊等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明家人诉讼请求。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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