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之管理经营篇本栏目由肥东县司法局协办

肥东晨刊 2019-12-25 12:10 大字

(上接1317期)

一、企业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四)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在于从经济方面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对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并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1.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其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有最低数额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同时,经济补偿金亦有最高数额的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因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迫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以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用人单位则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在用人单位因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完毕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应在劳动者离职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劳动者。为解决法律衔接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应在劳动者工作交接办结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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