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否代替村民组发包?
■本报记者陆杨
8月19日,肥东县杨店乡读者张先生来到本报编辑部,反映他一年多来的遭遇。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当地有一处水库,横跨两个行政村,属当地5个村民组集体所有。多年来,水库被5个组承包给当地村民张三(化名)养鱼,承包期截至2016年12月1日。 “合同到期后,两个村委会发布了水库发包公告。 ”张先生说,经过多次协商,他于2018年6月和两个村签订了承包合同。
张先生称,在合同签订后没多久,他就支付了三年租金,且购买了6万多元的鱼苗投放到水库。正当张先生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张三找到了他。
“他告诉我,这水库仍是他在承包,不让我在水库里养鱼。 ”张先生回忆,当时他不敢相信,直到张三拿出了一份和5个村民组续签的合同。“我看了那份合同,上面的确有几个村民组代表的签字。 ”
张先生表示,由于不知哪份合同有效,他特意找过村委会,两个村都告诉他,村委会盖章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村民组的协议不算数。村委会虽如此说,但张三却迟迟不愿让出水面,这让张先生无可奈何。
8月21日下午,涉事两村之一的杨店社区支书张书记向记者证实,这一水库目前的确是张三占着。张书记表示,在他看来,村委会盖章的合同算是有效合同,村民组那份合同“有没有效力不好说”。
那么,两份承包合同,到底哪一份有效呢?记者昨日联系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他告诉记者,如果水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则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如何处分,村委会不得干涉。
韩宝介绍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因此,韩宝认为,村民小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的发包以及土地流转的主体权,收取承包费用,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村民委员会不得非法干预,更不可越俎代庖,代替村民小组对外发包或是流转土地。
至于张先生的损失,韩宝指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如果5个村民组不愿承认村委会和张先生签订的合同有效,则张先生可以可以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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