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大米未查验,罚!

肥东晨刊 2019-08-21 09:22 大字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对此,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更是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偏偏有少数经营者置若罔闻。这不,近日,位于肥东县撮镇镇马桥社区店忠路西侧的皖江春宴宾楼,因在采购大米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被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受到6000元的经济处罚。

今年5月28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撮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辖区内,对中、高考期间的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当来到马桥社区店中路西侧的皖江春宴宾楼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采购的米、油,均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置。

6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皖江春宴宾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采购的万兴精米厂的糯米、志峰米业的稻花香米以及金润米业的丁优米,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三种米是皖江春宴宾楼从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马岗菜市场的一家百货店采购的。案件调查过程中,皖江春宴宾楼向该局提交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涉案三种米的检验报告。

经过调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上述三种米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米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自身学习不够,管理水平不高导致的,并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后果,而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态度端正,积极整改,补齐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涉案三种米的检验报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肥东县皖江春宴宾楼罚款6000元的处罚。

夏勇峰本刊记者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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