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停公交车被判两年刑 王某某年满75周岁获从轻处罚 被判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安徽商报 2019-08-13 01:50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12日,记者从合肥市检察部门获悉,今年4月份,肥东县王某某乘坐公交车坐过了站,要求司机停车未果竟然抬手就打,造成公交车无法正常行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日前,经肥东县检察院公诉,王某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2019年4月4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乘坐D106路公交车经过肥东县牌坊乡圣泉中学附近汪塘拐站牌时,因坐过站要求公交车司机崔某某停车让其下车,因当时公交车正在行驶中并且未到达下一站牌,司机拒绝了王某某的要求,王某某走到公交车驾驶室旁边,用自己的右手打了崔某某右脸眼部位置一下,造成公交车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最终,王某某被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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