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被盗 朋友被骗 QQ主人是否担责?
■ 本报记者陆杨
肥东县包公镇的小梁是一名网络爱好者,平日里喜欢通过网络聊天工具QQ和朋友保持联系。前不久,小梁的QQ号被他人盗用,向很多QQ好友发布了虚假借款信息。其中,一位好友因此被骗500元。
7月19日,小梁告诉记者,有一位好友在未向其核实身份的前提下,直接向盗号者借出了500元。“得知被骗后,他找到我,让我赔偿他损失。 ”小梁说,500元并不多,自己也能赔得起,但“这个钱不是我借的,我应该赔他损失吗? ”
就小梁的遭遇,记者20日联系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韩宝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如果小梁在这起被骗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韩宝表示,小梁作为QQ号的拥有者,对该号负有管理责任,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网络黑客、病毒以及盗号者普遍存在,作为普通网民,很难预见并阻止被盗号。所以,可以认定小梁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之相反,该事件中,小梁的好友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他作为一名网民,应该知道QQ作为一种网络聊天工具,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QQ号的可能性。
因此,韩宝特别提醒网民,在网络聊天工具上,如果遇到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应当慎重处理,如果对方提出借款要求,在借款之前应当面或电话向借款人核实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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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肥东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