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之农民篇本栏目由肥东县司法局协办

肥东晨刊 2019-04-09 08:48 大字

(上接1139期)

第一章农村物权法律知识

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三)发包方权利

发包方在履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收取承包金或承包费的权利;

(2)发包的权利;

(3)收回土地的权利;

(4)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2)《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三十年。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四、土地承包金的交纳

缴纳约定的土地承包金,是承包人最根本的义务。但是如果发包方非法提高土地承包金,承包方是否有权拒交?根据法律的规定,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将村集体的土地发包给他人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果村委会发包程序合法,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合同。这就意味着,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后,是无权单方变更合同的。单方要求变更增加承包费的做法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是否可以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呢?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果由于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要求免交、减交承包费,发包方将承包方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是会允许的。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解释规定,如果承包期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承包方自身以外的原因,致使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承包方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承包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但是如果是承包方出于自己的原因,有钱不交,法院则不会支持。(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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