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一起杀人案件 履行三项检察职能

合肥晚报 2019-03-18 09:07 大字

本报讯日前,宋某某故意杀害他人一案移送瑶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瑶海区院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该案后,不仅批准逮捕了宋某某,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的不规范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宋某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

因怀疑前妻许某某与陈某某(许某某的表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月8日,宋某某怀揣一把尖刀来到位于瑶海区的许某某的住处,并与许某某发生了口角。争吵中,宋某某当着其16岁女儿的面持刀刺向许某某。因担心一刀不能刺死许某某,宋某某又向许某某的头颈部多次戳刺,致使许某某当场死亡。在此过程中,正在现场的陈某某试图阻拦宋某某,但也遭到宋某某的刺击,陈某某最终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宋某某快速离开了现场。次日,宋某某在肥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瑶海区院提请批准逮捕宋某某。接到该案后,瑶海区院立刻启动重大案件快捕程序。

因宋某某对杀害两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办检察官着重审查了其杀人动机、杀人过程及事后逃离方式,关注其是否存在精神问题及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受限。经审查其本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承办检察官发现,宋某某平时脾气暴戾,有暴力倾向;案发前,其提前准备了尖刀用报纸包裹藏于身上;作案后准备逃离现场时,宋某某看到其掉落的手机,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定位,并没有去捡拾手机,而是直接逃至香店路附近一片拆迁废楼,躲避一夜后捡拾了破旧衣帽进行伪装,以逃避公安追查。此一系列行为,证明了宋某某对杀人行为事前有预谋,事后有反侦查措施,初步排除其存在精神问题,认定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提审讯问宋某某时,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宋某某对其犯罪过程的供述,仔细观察了宋某某的精神状况和表达能力,确认宋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对宋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宋某某女儿宋某的证言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在询问宋某制作笔录时并未通知宋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场,亦未通知她的其他成年亲属以及其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询问人员中亦没有女性工作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瑶海区院依法向侦破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宋某某和许某某育有两子,现皆为未成年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也为了解决他们今后的生活、学习困难,该院控申部门正在对该案进行审核,准备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这两名未成年子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周颐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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