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之农民篇
本栏目由肥东县司法局协办
(上接1117期)
三、宅基地纠纷解决
宅基地纠纷主要存在于两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和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所谓确权纠纷,即确认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比如因宅基地界限不清引发的争议,这类纠纷的解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解决。在此过程中,如果对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村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是指在权属明确的情况下,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这类纠纷既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也可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事实上,只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手续完备且凭证齐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避免宅基地争议的发生。
首先,需要了解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的解决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第一种方式,是由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但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方式,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这就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处理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提交。在处理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人以及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写明申请处理的事项;写明具体的要求;写明事实和理由;并附上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政府机关受理处理申请后,受理机关可以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政府相关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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