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安置房小区物业立“规矩” 肥东出台管理细则

合肥晚报 2019-02-19 09:24 大字

本报讯安置房小区如何选择物业?物业费又该如何缴?这些曾让居民困扰的问题,都将得到解决。2月18日,记者从肥东县了解到,随着《肥东县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该县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将变得更加规范。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安置房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安置房设计招标的同时,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管理经验、服务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在分房前三个月介入项目前期工作。

鉴于安置房小区业主绝大部分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肥东县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成立物业服务中心对管辖的安置房小区实施“村(居)委会+物业”的管理模式。同时,要求村(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不少于1人的专职人员负责监督业委会履行职责、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依法履约。

物业的服务用房,也要按照相应标准建设完善。例如,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并且,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独立的通道。在《实施细则》中,还对于物业服务用房的权属进行界定: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安置房物业费该怎么缴呢?《实施细则》明确,自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第一年,由被安置对象按物价部门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核定标准的50%比例缴纳物业服务费,第二年缴费比例为60%,第三年缴费比例为70%,第四年缴费比例为80%,第五年缴费比例为90%,剩余部分由财政资金补贴或者在小区商业用房产生经营收益中补贴,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不过,自分房之日起第六年,政府将停止补贴,由被安置房居民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小区租户及购买小区安置房源的其他人员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享受补贴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向属地村(居)委会、乡镇(园区)报告小区房屋出租、出售情况,由属地村(居)委会统计上报据实核减补贴费用。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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