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之农民篇

肥东晨刊 2019-02-12 09:06 大字

本栏目由肥东县司法局协办

(上接1070期)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的取得

农村村民一般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拆旧建新或是申请新的宅基地,独立建造自家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申请宅基地,非本村的村民和城镇居民一般不能申请。

(一)宅基地申请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只能为农村村民。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获得宅基地建房:

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

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二)宅基地申请的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即“一户一宅”,这是宅基地申请的基本原则。所谓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村民经审批取得了宅基地之后,只是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农村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和擅自转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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