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房产”执行裁定被撤销

新安晚报 2018-12-24 10:00 大字

2016年,肥东居民葛业胜合法购得肥东县人民法院拍卖的位于该县店埠镇的一处2层高的自建房,但之后,肥东县人民法院却撤销了此前的拍卖执行裁定,并在今年7月5日,同意恢复原房主马某某房产。就这件事,葛业胜和哥哥葛业斌感到非常不公,葛业胜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复议。目前,合肥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执异17号执行裁定,并发回重新审查。

12月21日晚,记者从葛业斌处获悉,对于葛业胜的复议申请,12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人葛业胜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葛业胜复议称:1.葛业胜与马某某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住房,符合受让案涉房屋的条件;肥东县人民法院撤销(2015)肥东执字第00614、00614-1号执行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恢复。2.肥东县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2日就下达了(2017)皖0122执异38号裁定书恢复马某某的房产,但是却未将该裁定及时送达葛业胜,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葛业胜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3.合法的买卖应受法律保护,葛业胜系善意买受人,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优先保护葛业胜的各项权利。买受人葛业胜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案涉房屋并无不当之处,如果马某某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漏拍应属于执行措施错误,该错误应由法院进行国家赔偿补偿马某某。

对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不清。据此裁定如下:一、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肥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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