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之民法篇
本栏目由肥东县司法局协办
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此所有权概念,同时依据《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定义中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概念
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在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受让人改变土地的用途,破坏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以及可用于农业开发的荒山、荒滩、荒沟、荒丘;一类是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公益用地等。
集体内的农业用地转让。这只是在农业集体内部自愿流转,并未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分配在集体内部的自愿调整,有利于农民调剂余缺。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以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地的用途。
承包的土地转让。承包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即转包。除可转包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根据相互间承包田块的地理位置、远近距离、肥沃程度等也可进行承包田互换,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操作管理。
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的使用权的转让。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转让对象不受限制。
宅基地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取保,仍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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