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东)食药监城东罚催〔2018〕01号
黄永红: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公告向你送达(东)食药监城东罚字〔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2018年1月26日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肥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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