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受伤 雇主须担责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03 16:11 大字

■ 本报记者陆杨

肥东县店埠镇塘杨社区的邹先生是一名水电工。去年11月,他在受雇于他人干活时,不慎受伤,四根手指被截断。如今,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当初雇佣他干活的人,除了支付了医药费外,其他费用一概不愿支付,这让邹先生很无助。

6月20日,邹先生致电本报记者说,事故发生时,是他第一天到雇主那上班。 “当时我们约定的工资是每天250元,当日结清。哪知道在切割水管时,手指被切断了。 ”事发之后,雇主支付了医药费用,一共7万多元。 “经过治疗,我的手指虽被接上,但已经残疾了。 ”邹先生说,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但雇主迟迟不愿赔偿他伤残赔偿金。

之所以不愿赔偿,雇主也有自己的原因。原来,这个雇主是帮当地一家自来水厂干活。 “我就是雇主找来的临时工,帮他们赶工程进度的。 ”邹先生说,雇主一直让他找自来水厂索要伤残补偿。

“我到底该找谁索赔呢? ”邹先生说,他今年45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如果残疾得不到赔偿,他以后的生活会大打折扣,“我一共能获得哪些赔偿呢? ”

针对邹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韩宝介绍,雇主以及自来水厂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韩宝表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次事故中是雇主安排邹先生干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韩宝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自来水厂也有责任。

针对能获得哪些赔偿的问题,韩律师介绍,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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