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的联合通告
为全面打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问肥东县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收入情况,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并视其情形,进行强制搜查。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的,肥东县人民法院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并罚款、司法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进行信用综合惩戒等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肥东县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督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并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将通报人大、政协,建议依法予以处理。
四、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五、肥东县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肥东县公安局将建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六、肥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先行予以司法拘留,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肥东县人民法院将立案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七、肥东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扰乱执行现场、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毁损执行公务车辆、侮辱围攻执行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拒不到案的,一律网上通缉。
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九、广大人民群众在与他人经济往来前,应主动查询对方是否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审慎往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财产线索。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肥东县公安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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