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公告

肥东晨刊 2018-04-24 08:55 大字

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肥东县长江东路三十埠桥西南侧,对已建设的高层工业3#、4#厂房,进行内部分隔的行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县规划局界定为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4月18日,向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设。现公告督促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如有异议,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利害人,也可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前来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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