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就是我的第二个娘家
本报讯 日前,肥东县检察院领导及相关干警冒着大雪严寒,带着法院再审改判判决书、司法救助金及米面油等慰问品,来到被害人家中帮贫助困。
前不久,经肥东县院提起抗诉,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梁琼芝、梁云霞不服肥东县法院的刑事判决申诉案,经肥东县法院再审后改判。这是自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庭审程序改革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刑事申诉案并经法院再审后改判。
2016年1月14日6时许,马某驾驶袁某所有且被袁某擅自改装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31线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违规驾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受损及乘车人梁东姐、梁云霞等多人受伤。后梁东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18日,经肥东县院提起公诉,肥东县法院以马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东姐死亡、梁云霞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在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梁东姐的女儿梁琼芝、梁云霞分别向肥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袁某、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审理,2016年11月,肥东县法院以梁东姐死亡、梁云霞轻伤的事实,判处三被告共同向梁琼芝赔偿39万余元、向梁云霞赔偿59万余元。
2016年8月19日,肥东县院以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追诉。肥东县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于2017年年初对梁云霞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鉴定,梁云霞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7年2月5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017年5月,梁琼芝、梁云霞认为肥东县法院对马某的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轻,向肥东县院申诉。受案后,肥东县院经审查发现,梁云霞在该起事故中受伤较重,现已不能直立行走,并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且经重新鉴定后为重伤。肥东县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梁云霞轻伤的事实及量刑两方面均存在错误,遂提请合肥市检察院抗诉。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指令肥东县法院再审。再审后,肥东县法院改判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收监执行。
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因梁云霞在事故中重伤,无法行走,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且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因无赔偿能力,致其伤情无钱医治。2017年10月,肥东县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决定给予梁云霞一定的司法救助。当检察干警带着米面油等慰问品来到梁云霞家中,将法院的再审改判判决书及10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交到梁云霞的手中。拿着判决书和救助金,梁云霞热泪盈眶地说:“感谢肥东县检察院,检察院就是我的第二个娘家。”
(杨文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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