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医药费的骑车人到底是做好事还是肇事者
70多岁的刘大爷深夜在肥东县学府路一回迁小区门口受伤,事发后,他将当天骑车路过此处的李某某(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刘大爷称,当时是李某某骑电动车撞了他。然而,对于这种说法,李某某称当时他并未与刘大爷有接触,是做好事被冤枉撞人。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老人被撞伤 起诉骑车人要赔偿
刘大爷因为受伤花费了近两万元医疗费,事后因索赔无门,将骑车人李某某起诉至肥东县法院,称是对方骑车撞伤他,应该赔偿。
一审认定,2016年3月26日20时35分许,李某某驾驶其叔叔的电动车沿学府路,行驶至肥东县一回迁小区门口,碰到刘大爷,致两人受伤、电动车损坏。因双方未现场报警,现场变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后来李某某的叔叔报了警,报警称是李某某撞伤了人。
刘大爷受伤后被送往合肥市二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用去医疗费1.9万余元。李某某表示,为刘大爷垫付医疗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大爷受伤住院是由李某某所为,李某某应向刘大爷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李某某给付刘大爷医疗费。
骑车人上诉 称是做好事被冤枉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当晚他骑电动车突遇对面疾驶车辆,大灯照射刺眼,他为躲避对面车辆撞到右边围墙,摔倒在地,是路人将他扶起,并告诉他前面还有一老人躲避车辆倒地。“我和电动车离老人距离有近5米,根本没有发生身体接触。”
李某某称,他打电话给叔叔,叔叔赶来时,120救护车也到了,路人说正好和老人一起去医院看看。李某某表示,他和母亲在医院帮刘大爷共垫付医药费2000元。对于其叔叔报警称其撞人之事,李某某称,他叔叔是在不知事实、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主观认为老人受伤是他所致,报警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合肥市中院二审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记者张剑
■说法
法院为何认为他是肇事者?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李某某的叔叔事后到达了现场并进行了报警,报警的内容应当是其了解过所作的陈述,否则不会轻易作了对己方不利的陈述,李某某叔叔在报警时陈述的内容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同时,李某某与刘大爷在同一地点同时受伤,在无外来原因导致两人同时受伤的情况下,基本可以确定两人是发生碰撞受伤,李某某此后在医院为刘大爷垫付医疗费也进一步佐证刘大爷的受伤与李某某有关。
因此,刘大爷的受伤应是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车碰撞导致,李某某认为其骑行的电动车没有碰撞到刘大爷,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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