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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后出血休克 子宫被迫切除法院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赔偿女子19万余元

安徽商报 2017-08-02 17:15 大字

[摘要]法院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赔偿女子19万余元

本报讯(实习生 何丽君 记者 张剑)30岁的女子朱敏(化名)去年来到肥东县第四人民医院待产,在进行了剖腹产之后,朱敏出院了,但随后因为产道出血,又来到医院治疗,多日后因为休克被转院,但最终其子宫被切除,失去了再生育的能力。事发后,朱敏以肥东县第四人民医院手术粗糙、延误治疗时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此案有了结果。

去年3月份,朱敏因待产入住肥东县第四人民医院,医生对其进行了剖宫产手术,手术分娩后六天,朱敏拆线并且出院。出院多日后朱敏发现产道有流血的情况,她再次来到肥东县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来因出现严重休克转到合肥市某医院,后者对其进行了切除子宫手术。

朱敏认为,肥东县第四人民医院手术粗糙,发现出血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没有及时转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她的子宫被切除,无法再生育,医方应承担责任。

经过合肥市医学会调查分析,产妇经医方剖腹产分娩后,发生切口愈合不良并出血,属于剖宫产术后并发症,该并发症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可防范性;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并发症未能有效控制,最终导致子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

经鉴定,此事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朱敏因此次医疗事故,造成了七级伤残的后果。

近日,肥东县法院综合各方证据,最终认定肥东县第四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朱敏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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