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成功抗诉“部分篡改型”民事诉讼案
晨刊讯 近日,由巢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合肥市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涉案684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至此,一起“部分篡改型”民事诉讼案被成功纠正。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及其前妻程某共同偿还借款692万元及利息153万元,并提供7张借条及23笔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秦某向周某给付借款684.07万元及利息97.2万元;程某对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629.695万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2017年,秦某债权人王某向巢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调查】
巢湖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展开调查。结合借款金额、欠条、银行流水等事实和因素,承办检察官经过认真比对、核实、查证后发现:(一)借款中有145.895万元资金来源于秦某,周某在连环转账中截取自己转账至秦某流水记录作为本人债权依据起诉,故意向法院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原审采信该银行转账记录,将该145.895万元认定为秦某差欠周某的债务;(二)原审所认定的2013年6月的16.16万元,未发现有与此相对应的转账记录,故没有证据支持;(三)2012年12月的150万元的债务,已经在2014年1月清偿,因而周某不应该将该笔转账再作为秦某的债务。因此该案中共计有312.055万元的债务不应被支持。
事实查明后,巢湖市检察院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合肥市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合肥市中级法院指令巢湖市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巢湖市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对借款本金数额进行了改判。
【检察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理应文明诚信诉讼、依法理性维权。本案中原告将有借贷事实的银行流水和无借贷事实的虚假银行流水,混在一起提起诉讼,并隐瞒借款已经部分偿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李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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