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 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合肥晚报 2021-09-18 00:59 大字

今年以来,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净化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环境,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切的涉及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快查严办,依法查办了一批关乎民生的典型案例,有力维护了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开展以来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中西药品超市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以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0年12月25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肥西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对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中西药品超市二楼仓库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发现5种规格第三类医疗器械共计3220支。经查明,当事人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为单体零售企业,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另查明,当事人在知道销售药品对象身份为非法行医人员的情况下仍销售药品。

当事人将药品私自销售给非法行医人员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56元、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诚信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化妆品案

2021年1月27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在某美容美发店发现“三无化妆品”,进行溯源追诉到巢湖市诚信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发现当事人化妆品陈列区域的果兰帝发廊专用护发素(3瓶)、果兰帝发廊专用洗发水(39瓶)无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使用期限等信息。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槐林镇巧巧美容美妆店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2021年4月27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巢湖市槐林镇巧巧美容美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14瓶用于调理面部、保湿补水,无任何标签信息的粉状物,22袋无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生产厂家等信息的草本修复膜粉。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22袋草本修复膜粉是当事人于两年前从合肥诗忆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按照网络短视频上的配制方法,自行添加面粉、海藻分别配制成用于调理面部、保湿补水的粉状物和“中药面膜”。

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4.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恒美整形美容集团有限公司三孝口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案

2021年6月7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恒美整形美容集团有限公司三孝口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储物室内发现一盒无中文标签针头“JBP Nanoneedle”,数量74支。经查明:涉案产品批号为AN0201-04,条形码为8809407781602,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蜀山区新地崔劲松医疗美容门诊部违法经营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案

2021年6月23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蜀山区祁门路333号新地中心A座3楼的合肥市蜀山区新地崔劲松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常温存储的“HEAPTY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超过有效期的硅胶鼻部假体和面部假体、一次性医用帽、一次性埋线针、透气胶带、传明酸修护精华液等产品。

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贮存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硅胶鼻部假体和面部假体、一次性医用帽、一次性埋线针、透气胶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传明酸修护精华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6.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蜀山区置地广场医疗美容门诊部违法经营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案

2021年2月24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蜀山区置地广场E幢的合肥市蜀山区置地广场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中的2盒“SUPGCAL SPECALTIES QUILL”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且已过期,7盒钝针、微针(医疗器械)未依法注册,1盒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医疗器械)超出保质期,50袋面膜(化妆品)无中文标签,1瓶啫喱(化妆品)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且已过期的外科缝线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钝针、微针,超出保质期透明质酸钠凝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营无中文标签面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啫喱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7.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蜀山区聚冬美发店销售使用违法化妆品案

2021年3月31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东侧大溪地现代城77幢-102铺室合肥市蜀山区聚冬美发店,门头招牌为“聚东美容美发”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2袋名称为“【リバースプレックスローション】”的化妆品、1袋名称为“【リバースモイストクリーム】”化妆品、1罐名称为“GOLDWELL oxycurplatin Lightening powder”化妆品、6瓶名称为“GOLDWELL FINISHINGCREAM SERRUM”化妆品、1瓶名称为“?”化妆品无中文标签;15瓶名称为“优肤特优博系列沐浴露”的化妆品、15瓶名称为“优肤特优博系列洗发水”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明,上述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均为进口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8.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颜如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0年12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合肥颜如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发现在售的宣称具有女性产后疾病治疗功效但不能确定产品性质的4套有源电子仪器予以扣押。经查明:上述有源电子仪器为有源、接触人体的能量治疗器械属于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不低于第二类。同时该涉案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货值共计142847.13元,违法所得46247.13元。

当事人经营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47.1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4套、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9.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新安口腔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1月15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新安口腔医院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合格区发现过期牙尖胶4盒。经查明,当事人未将过期牙尖胶放置在仓库不合格区域,也未按照其制定的《过期药品耗材管理支队》将上述过期产品进行报损销毁,在当事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仍显示上述产品未超过有效期。同时当事人未保存上述涉案物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

当事人未保存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蜀山区美丽转角化妆品店、合肥泉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2021年5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市蜀山区美丽转角化妆品店(以下简称:美丽转角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了20种化妆品只贴有价格标签,均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依法扣押。经查明:美丽转角化妆品店从合肥泉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佰公司)采购20种涉案产品,购进数量共计265件,购进金额共计4790元。至案发时共销售涉案产品57件,销售金额共计3870元,库存数量共计208件,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3232元。另查明,涉案产品为泉佰公司从某雅诗兰黛专柜一次性购买大量化妆品正装时赠送的小样套装。小样套装原包装贴有中文标签,但小样套包入库后由泉佰公司仓库工作人员将其拆开并分类。至案发时,泉佰公司共销售涉案产品265件,销售金额共计4790元。库存数量共计511件,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1651元。

美丽转角化妆品店与泉佰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美丽转角化妆品店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3870元、罚款51306元,对泉佰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4790元、罚款49323元的行政处罚。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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