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合肥日报 2021-03-17 05:07 大字

案例: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王某搭乘张某的小型面包车回家,途中面包车发生侧翻,造成王某左侧肋骨骨折等多处严重损伤。王某住院接受治疗后,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0万元。而张某则认为,自己出于好意搭载王某,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并不属于客运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仅能从人道主义关怀角度给予其少量的经济帮助。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在巢湖市柘皋镇调委会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张某一次性补偿王某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8万元,王某放弃其他权利请求。

专家点评:好意同乘致损的责任认定,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主观上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好意,为了给他人提供便利,邀请或允诺他人免费乘坐其车辆的行为,也就是平时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搭便车、顺风车现象,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搭载乘客的行为,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并没有签订客运合同,驾驶人也没有从中取得任何报酬,一般不认为形成了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故王某并不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分清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与搭乘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归责原则。在好意同乘关系中,驾驶人是实际上的运行人,仍然有责任有义务保证行车安全。这种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始于乘客上车之时,且不因其无偿搭载行为而免除或减轻。在张某同意无偿搭载王某时,就一定程度上已经对王某做出了将其安全送至目的地的承诺,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认识到乘车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仍然选择无偿搭乘,故在这种风险实现时,王某也应分担一定的责任。

专家提醒: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的义务,并不意味着事故发生后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我们还应当综合考量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避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董诚琪 本报记者 韩婷婷·

新闻推荐

观日出,赏春光

阳春三月,天气晴好。天刚蒙蒙亮,冬日的气息还未完全消退,点点繁星挂在夜幕,一闪一闪的。一大早,我便与爸爸妈妈来到巢湖岸边,迎...

巢湖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巢湖市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