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致伤亡,企业是否应该赔偿

合肥日报 2020-11-03 04:38 大字

案例:2017年3月起,丁某就职于某企业。2019年5月,丁某在停电检修机械时,因一工友误推电闸通电,机械突然启动砸中丁某头部,导致丁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丁某亲属要求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企业辩解称未办理营业执照,是非法用工,且是他人误推电闸致其死亡,应由他人负主要责任,企业只负次要责任。最终,双方到巢湖市银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企业一次性赔偿丁某亲属85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非法用工单位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本案中,该企业的辩解显然是错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丁某亲属补偿金。

专家提醒:对于非法用工,要根据非法用工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也要注意企业是否有用工主体资格、劳动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丹友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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