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仍需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陈某(男,木工)就职于巢湖市某安装公司。2019年,陈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空坠落摔伤,导致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认定,陈某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据此,陈某向巢湖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九项费用,共计214675.17元。但公司认为,已给陈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巢湖市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陈某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共计94831.54元;公司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为陈某申请相关赔偿费用,待公司收到赔付款后支付给陈某。
专家点评:公司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便认为职工因工伤受到的损失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是没有全面理解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事实上,工伤保险待遇是有限的,企业对因工致残的职工仍然有部分补偿责任。综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分项的,不同的项目责任主体是不同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具有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专家提醒:建筑行业是人身事故多发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同时也可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分担企业责任,也可为工伤职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程受斌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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