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的建议 巢湖市政协委员张磊
[摘要]巢湖市政协委员张磊
稳定就业,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乃至于对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更显得十分重要。这既是疫情防控期间保增长、保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的重要措施。因此,必须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工作衔接,加快政策落地见效,维护就业局势的稳定。
建立稳定就业服务机制
一是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要及时汇总和更新应对疫情重要物资生产、运输、销售企业的用工需求,全力调度资源,保障有序复产,增加产能。二是对接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状况,建立日调度、日报告机制。 24小时汇总和更新生产用工需求,做到企业产能清、员工总数清、缺工人数清、空岗结构清和问题困难清。三是开通返岗复工对接服务平台。加大有组织劳务输转的力度,加强输入和输出两地部门的对接,对返岗、新招用工较为集中的地区,协调开展“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送。四是建立省际间“点对点”劳务对接合作机制,收集用工岗位信息,强化劳务协作。
全力发挥财政保障作用
一是及时下达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对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援助、社会保险、就业见习、求职创业的补贴以及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的支出。二是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可放宽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标准,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裁员率可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中小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三是全力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保、医保工作。免征参加社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参加社保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四是及时拨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用于企业职业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及就业重点人群培训。
注重就业形势监测研判
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力度,紧盯劳动者返岗复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群体就业等监测网络供求、劳务输出等信息,扎实推进劳动力建档立卡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跟踪统计,随时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确保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和就业大局稳定。
积极开发岗位托底安置
疫情防控期间,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对暂时难以外出、有就业意愿且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进行过渡性安置,按600元/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
要充分利用职业在线培训服务平台,支持重点群体及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要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按规定完成职业工种理论培训课程内容和课时的,直接参加实训操作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组织城乡未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要及时排查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支持困难企业集体协商工资待遇,开展“人社政策进企业”服务,推行“互联网+仲裁”,拓宽调解渠道,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力稳定企业劳动用工,促进企业发展生产。要积极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因受疫情影响,确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招录来自疫情县区的劳动者,不得因疫情耽误返程而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回劳务派遣用工。要坚持“早介入、早分析、早调解”原则,把劳动关系的矛盾隐患及时化解在萌芽阶段,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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