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12-27 15:02 大字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次修订在巢湖流域环境保护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这次修订立足于促进巢湖流域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在环境保护的标准方面作出了一些实事求是的严格规定。比如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即《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如将派河入湖水质保护标准由 “按Ⅳ类水标准保护”提高到 “按Ⅲ类水标准保护”。比如增加了新建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减量替代的规定。

问:这次修订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哪些新措施?

答:按照省委关于制定更具体、更细致、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在《条例》修订中针对水污染防治规定了一系列新举措。比如要求推进雨水、污水分流工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按规定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如将各类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由合肥市扩大至全巢湖流域。比如明确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比如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问:这次修订对巢湖流域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作了哪些调整和完善?

答:这次修订对巢湖流域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作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比如增加了构建巢湖流域水环境综合信息平台,推进数字巢湖建设的规定。比如明确了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比如增加了建立跨界水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调动各方面协同治理的积极性。

问:《条例》针对监管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调整和充实?

答:加强行政问责、加大追责力度,是促进行政主体依法履责的重要方式,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比如法律责任专章的第一条就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同时,还从以下方面完善了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一是增加了约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制度。二是明确了上级河长、湖长负责对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三是明确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新闻推荐

帮解群众“烦心事” 架起干群“连心桥”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党报作为各级党委的机关报,做好群众工作是党报的职责和使命。今年以来,安徽日报共接待群众来访及来信...

巢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巢湖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