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爱华二审宣判 受贿八百余万元终审获刑十一年半

蚌埠日报 2019-12-16 08: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爱华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维持今年6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爱华利用其担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调整、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刘某等10人给予的价值人民币632万余元的财物、人民币197万元、美元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6万余元。其中,王爱华担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多个开发商那里为自己和亲属购买商铺、住宅5套。一审判决依据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爱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632.3842万元的财物、现金人民币197万元、美元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6.40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爱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爱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爱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王爱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已查封房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

一审宣判后,王爱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王爱华提出的涉及犯罪事实的7条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除提出与王爱华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另提出对王爱华在审判前所做的全部有罪供述予以排除等6条辩护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综合评判,认定王爱华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量王爱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量刑罚并无不当。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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