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供报废气罐 充装后爆燃烧伤自己 伤者状告液化气公司 法院: 伤人的责任 灌装企业占多半

安徽商报 2019-05-14 01:18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无资质经营燃气的配送站店主,提供给有资质的液化气公司一个超期服役的液化气罐后,因液化气罐漏气发生意外,导致店主被大面积严重烧伤。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呢?近日,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陈某某在巢湖市内经营一家粮油配送站(有液化气配送业务)。某日7时许,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下称“液化气公司”)驾驶员从该粮油配送站取走5只空液化气罐回公司充装,并于当日9时许将充装好的5罐液化气送回粮油站。同日10时许,陈某某将1罐充装好的液化气罐(事发后被派出所封存)送至一客户瓷砖店,因试气过程中漏气,陈某某返回取维修工具,结果维修中液化气发生爆燃,导致其受伤。此后,陈某某先后在巢湖某医院及安医一附院住院治疗140多天,用去医疗费70多万元。

事发后,因赔偿问题,陈某某诉至巢湖市法院。经查,陈某某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维修资格证,涉案液气化钢瓶由其提供。当天,液化气公司为陈某某充装液化气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同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液化气瓶后,得知该液化气瓶是超期服役,应报废处理。对此,液化气公司认为,爆燃是陈某某违规操作维修导致,并非液化气质量有问题造成的,而且超期服役的液化气瓶也是陈某某自己提供的,液化气公司仅负检查不严的轻微责任。

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液化气公司是具备经营液化气相关业务的专业资质企业,但却无证据证明按照专业操作流程在充装前对空罐能否充装进行安全检测、充装后经再次安全检测出厂交付。因此,液化气公司违章操作的行为与事发有因果关系。而陈某某也无法证明自己具备专业维修资质,且发现罐体漏气后第一时间取工具进行维修而非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主观上显然对该维修行为的危险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相应责任。

因此,综合多种因素,法院酌定液化气公司与陈某某的责任比例为6:4。判决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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