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王朝晖:
由于你自2017年9月起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无故不按正常工作时间到支行出勤,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及中共巢湖农村商业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王朝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巢农商银纪〔2019〕1号)文件精神,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9年5月1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您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您对此决定有意见,请您在此公告发出后30日内向巢湖农村商业银行申诉。逾期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即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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