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电梯时摔骨折大妈获物业赔偿

新安晚报 2019-03-01 10:36 大字

本报讯巢湖市民周大妈乘单元楼电梯外出时,因为地面一摊水,不小心滑倒摔在电梯门口,导致骨折。事后,周大妈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伤残金等合计117974.56元。日前,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判决物业赔偿5万多元。

记者了解到,2017年10月12日中午11点多,周大妈从家出来乘坐电梯,准备下楼。在到达一楼电梯口时,因地面有积水,周大妈不小心滑倒受伤。此时,与周大妈住同一栋楼的住户管某从外面回来,看见周大妈坐在电梯口的地上,于是上前询问,周大妈告诉他,自己的腿摔断了,不能动。管某赶紧上楼喊邻居帮忙拨打了120,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周大妈右髌骨骨折。事后经鉴定,周大妈右膝关节被动活动受限,评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既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其家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

本案中,周大妈在出一楼电梯口时,因地面有积水,不慎滑倒受伤。小区物业公司对该物业公共部分的保洁、安全等负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电梯口处的地面积水,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导致周大妈滑倒摔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周大妈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走路时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摔倒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酌定周大妈、物业公司对此次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周大妈各项损失合计56792.28元。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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