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负责人就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合肥日报 2019-02-22 08:12 大字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经费保障具体标准和保障主体?

答:《意见》明确城市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具体经费保障标准和保障主体如下:

1.城市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每个社区每年10万元为基数、每名党员增加200元的标准安排,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每名党员200元的增加部分,由区(市、县、开发区)财政承担。

2.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按照各区(开发区)和巢湖市每个城市社区每年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每个城市社区每年不少于20万元的标准安排。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问:《意见》对落实城市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方向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意见》规定经费不得用于社区人员经费支出。其中:

1.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开展区域党建共建、新兴领域党建、“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有关事项发生的项目支出。

2.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开展社区老少活动家园服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企退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公益性活动等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事项,以及社区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服务事项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问:《意见》对落实城市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措施?

答:《意见》规定资金使用主体: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使用,实行“居账街管”。经费遵循专款专用、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优先保障现有政策兑付。

《意见》规定资金监督管理:社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年开展项目绩效中期自评和事后自评,区(市、县、开发区)组织、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区(市、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组织、民政等部门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经费的监管。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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