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十大林业典型案例

合肥日报 2019-02-22 08:12 大字

陆某等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陆某1、陆某2、杨某均来自贵州,他们发现巢湖边上有大量的野生鸟聚集且容易捕捉,故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在巢湖市中垾镇太平村附近非法猎捕了191只野生鸟(184只黑水鸡,7只黄胸鹀),并将鸟分笼放置在村内一废旧养鸡场内。9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陆某1等三人在该废旧养鸡场内被民警当场查获,所捕的鸟及猎捕工具全部被收缴。9月12日上午,巢湖市森林公安局联合林业局相关科室对191只野生动物进行放飞,所有野生动物飞行状况良好。

【办理结果】

陆某1、陆某2、杨某于2018年11月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件启示】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很多常见的鸟类均是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且规定较长时间的禁猎期。因此,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改变以前的一些观念和做法,切实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

翟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0日,翟某在巢湖市槐林镇万年行政村山场,占用林地修建安置公墓,用于安置引江济淮工程槐林段中需要迁置转移的坟墓。截至工程完工,翟某未与槐林镇政府签订任何协议,槐林镇政府也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报批相关手续。经林业技术鉴定,翟某占用林地(非公益林)两块合计面积1200平方米(1.8亩)。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考虑到已修建公墓的林地已无法恢复原状,本案中给予翟某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林地面积1200平方米,共计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案件启示】

执法过程中,森林公安执法民警以森林法规和勘测数据等证据现场释法,耐心说服,并依法告知其享有依法举行听证、处罚先行告知等有关权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并主动配合执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王某等非法猎捕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2日晚上,肥东村民王某、陈某和郭某3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结伙到肥东县店埠镇桑元社区树林内,采用禁用的方法(夜间照明)进行狩猎。被查获时,三人共捕活体野鸡1只。

【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规定,肥东县林业局依法对王某等3人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猎获物一只、猎捕工具;并分别对每人处野生动物价值(300元)3倍罚款计2700元钱。

【案件启示】

王某等3人未办理狩猎证和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对其依法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对王某等3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知识。违法人意识到没办理狩猎证和使用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自愿接受林业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

汪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在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中,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发现了随苗木从肥西县运往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两份出省植物检疫证和两份木材运输证疑似伪造。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的两张出省植物检疫证和两张木材运输证均系伪造。

最终查明肥西籍个体户汪某有重大嫌疑。面对大量证据,汪某对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10月10日,汪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办理结果】

经依法审理,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对汪某做出判决。汪某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件启示】

据汪某供述,打字复印部制作假证非常简单方便,只需对真证进行扫描修改,即可完成假证制作。本案中涉案的打字复印部的行为因为客观原因未得到追究,但如何加强打字复印行业管理,杜绝相关案件发生,值得相关部门思考。

吴某、梁某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肥西县官亭镇新民村村民吴某1、梁某1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本镇姚岗村两村民组长缪某1、梁某2达成合意,由吴某1、梁某1收购并砍伐两村民组集体所有退耕还林意杨林木。其后,吴某1、梁某1纠集本村村民吴某2、缪某2实施砍伐,至案发时共砍伐退耕还林意杨林木196株,计29.1立方米。

【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9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六名犯罪嫌疑人做出罚款和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

【案件启示】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我国规范林业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法》、《森林法》均对该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和法律保障。因此林木采伐行为一定要依法进行,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属于滥伐,其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梁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9日,贵州籍男子梁某骑无证摩托车将非法捕捉的218只野生鸟雀运往外地出售时,被庐江县石头交警中队查获移送庐江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到案后,经鉴定,梁某非法捕捉的218只野生鸟雀均为黄胸鹀、红喉歌鸲等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9日,庐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梁某刑事立案,10月22日经批准逮捕,11月14日移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4日,梁某被庐江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件启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梁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均在庐江县,故此案应由庐江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在对贵州省从江县人梁某的身份进行核查及犯罪记录前科查询等侦查工作时,办案机关可以向贵州省从江县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3日庐江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到县林园局指令,称上级批转的信访件材料中有人举报罗河镇鲍店村存在开垦山场乱采乱挖等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查处。当日森林派出所民警会同罗河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查明是安徽省庐江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处非法取土石。经测算,该公司在徐楼路边院西组山场东边山脚取土石面积为93.6平方米。

【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庐江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三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936元(93.6平方米×10元/平方米=936元)。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林地已恢复。

【案件启示】

通过对庐江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查处和及时宣传,起到了较好的引导示范作用,对于那些想要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用途获取利益者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擅自开垦林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长丰县林业局发现安徽××投资有限公司及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蔬菜大棚有涉嫌侵占林地的情况,指派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建设蔬菜大棚用地属于林地。其中安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蔬菜大棚占用林地面积0.5129公顷,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蔬菜大棚占用林地0.384公顷。

【办理结果】

长丰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此案中违法单位安徽××投资有限公司及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将开垦林地回复原貌;2.对上述2家公司处以擅自开垦的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对于林地的保护既需要人们自己增强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同时地方政府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林地资源。

董某、金某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长丰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长丰县左店乡永丰村有人偷砍林木,长丰县森林派出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并对案发现场开展勘验。经现场勘验,共发现杨树伐桩60个,伐桩截面平整,周围散落大量锯末及树枝,后经测算,被伐树木立木蓄积共计13.7421立方米。

【办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对六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判决。

【案件启示】

1.犯罪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砍伐自己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2.当地对滥砍滥伐行为监管不力,今后将联合县林业部门及各乡镇林业站开展不定期巡查;

3.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没有落实,未让老百姓认识到滥伐林木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下一步将落实开展森林法律法规宣传。

黄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6日,长丰县森林派出所接到长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长丰县杜集乡有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嫌疑人已被杜集派出所抓获,要求出警处置。森林派出所立即安排民警前往现场处置。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17年12月下旬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至案发时,共猎捕各类野生动物66只,均为死体。2018年1月8日,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黄某逮捕。

【办理结果】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黄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铁夹、铁铲等。

【案件启示】

黄某非法狩猎案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该案的查处,警示教育群众要消除只要不牟利就不算违法的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观念,提高了群众保护生态资源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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