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处“乌骨鸡”纠纷

安徽法制报 2019-02-13 16:18 大字

2月9日,农历正月初五。当日中午,刘先生在巢湖某酒店请客。席间,刘先生发现有两桌上的鸡并非自己订的“乌骨鸡”,而买单时,酒店却要按当初约定的每桌888元的价格收银。

这下刘先生不乐意了,他与酒店理论,酒店方称刘先生当初只订了4桌,当天临时增加两桌,酒席中使用的“乌骨鸡”,都是根据客户当初预定的所准备,客户临时增加,显然不够用,酒店只好用普通鸡代替,责任在客户刘先生;而刘先生认为酒店违反约定,拒绝支付普通鸡这道菜的费用,以“乌骨鸡”的价格结算更是不可接受。双方各说各的理,嗓门越来越高,声音越来越大。刘先生的家人、酒店服务员也加入到争吵的行列。一时间闹得不可开交。

就在双方脾气正旺时,巢湖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巡逻警车打此经过。民警上前,先拱手给双方拜年,然后问明缘由。事件经过了解清楚后,民警指出了酒店方在没有征得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用普通鸡替代“乌骨鸡”。结账时,又完全按当初的约定,这一做法是欠妥的。接着,民警又对刘先生说,大过年的,为这点瑕疵,拒绝支付“鸡”这道菜的费用也是不恰当的。

民警入情入理的一番话,让现场剑拔弩张的气氛很快得到缓解。酒店答应给刘先生打折,并对自己服务不周表示歉意;刘先生也对自己遇事不冷静,向店方道歉。

·杨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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