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撒泼”案中,超九成是狗惹事 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肇事主因;法官:动物伤人不局限“扑咬抓”

新安晚报 2018-12-20 11:30 大字

新闻有句行话:“狗咬人不算新闻”,可如今“狗咬人”却频频登上媒体头条。当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出现后,饲养人或管理人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昨天,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计了今年以来,安徽涉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公开的判决书共28份,其中狗“肇事”占93%,绝大多数宠物伤人主要是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

【案例1】

网吧内逗狗被咬伤女子自担两成责任

今年7月14日,小陈(化名)和朋友在巢湖市一家网咖上网。晚上9点左右,小陈准备和朋友离开网咖。离开前,她摸了摸网管饲养的一只宠物狗,没想到狗向自己扑了过来,把自己咬伤了。

事后,小陈先后五次到医院接受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注射治疗,被诊断为三级犬咬伤,花费医疗费2189元。因与网咖协商赔偿未果,小陈将网咖及宠物狗的主人夏某都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在内共计13481元。

庭审时,网咖合伙人辩称是因为小陈自己摸狗,并捏狗的嘴巴,当时网咖的工作人员劝阻过,但小陈不听,网咖视频中可以看见狗扑向了小陈,但狗并没有将小陈咬伤,事发当时店员还询问小陈,小陈称没事,大约过了40分钟,小陈又来店里说被狗咬伤了。所以,网咖认为小陈并非在自己店内被狗咬伤。

小陈承认自己摸了狗,但当时没有店员劝阻自己。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在事发前存在用手抚摸狗的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其抚摸行为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小陈对其自身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夏某与被告网咖之间并无关于狗的托管协议,故网咖并非事发时狗的管理人,但网咖作为娱乐场所的组织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生本起事故,其在未举证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理应就小陈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权衡原、被告三方的过错程度,三方按照2:2:6的比例进行责任分摊。即网吧赔偿小陈损失517.8元,夏某赔偿1553.4元。

【案例2】

饭店门口被猫抓伤女子索赔万元未果

今年8月27日晚上6时左右,虞某打算去合肥市经开区一饭店用餐。在到达饭店门口时,她突然被饭店门边的一只黑白色的猫抓伤腿部。因虞某怀有身孕,当时受到惊吓。但饭店推脱,抓伤虞某的是一只流浪猫,和饭店没有关系,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随后,虞某自行前往社区医院处理伤口,经医生建议又转至传染病医院治疗并注射疫苗,确诊伤口程度为二度。虞某将饭店老板告上了法庭,索赔10300元。

虞某认为,自己是在进入饭店准备消费时被猫抓伤,饭店门外也是饭店的经营范围,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且饭店老板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饭店周围有流浪猫,可能对客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也没有进行驱赶,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协助自己就医、提供帮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饭店老板汪某辩称,虞某虽被猫抓伤是事实,但是涉案的猫为流浪猫,自己并非该流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且虞某被流浪猫抓伤时,是在饭店门外,并没有进入饭店。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因虞某在饭店外受到伤害,该场所并非饭店的管理范围,同时,虞某也不是与饭店建立消费关系后,被饭店安排在门外就餐时被抓伤,故饭店对虞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驳回虞某诉求。

【案例3】

流浪狗酒店内伤人酒店被判承担全责

今年9月11日晚,小黄来到芜湖市一家酒店接朋友。当他走到酒店走廊上时,突然一条小狗跟在后边,边叫边追,咬到了小黄左小腿。当时小黄查看被咬的地方,没有明显伤痕,也就没有追究此事。

但当晚回家后,小黄用医用酒精在被咬处消毒,抹上酒精后有疼的感觉,仔细看后有个很小的破皮处。第二天上午,小黄返回酒店,找负责人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遭到酒店负责人拒绝。该负责人称,小狗是流浪狗,出于善意才给它点食物,并不是酒店养的。但小黄认为,小狗是该酒店一直收留饲养的,并且他是在酒店的走廊上被咬的,酒店明显疏于管理,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酒店,对酒店的环境负有管理义务,酒店喂养或允许他人在酒店喂养该流浪狗,即应担负起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免伤害他人。现酒店疏于管理,致本案伤害后果发生,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查,小黄被咬后注射了狂犬疫苗,医药费为433元,有发票为证。

综上,判决酒店赔偿小黄医药费433元。

【案例4】

骑车闯红灯撞上狗车主承担两成责任

去年2月21日上午,铜陵市民王某某骑电动车从房地产大厦方向行驶至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附近时,在非机动车道的斑马线上与一只拉布拉多犬相撞,王某某倒地受伤。

王某某受伤后,在铜陵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共花去医疗费111889.4元。经鉴定,王某某为伤残十级。事后,王某某将拉布拉多犬的管理人张某某、罗某某告上了法庭。王某某认为,拉布拉多犬处于无人牵拉状态,自己骑行时,被它撞上后轮,才致摔倒在地受伤,应该由狗的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而张某某辩称,事发时,监控显示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王某某骑车时闯了红灯,且反穿上衣,应急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摔倒。

铜陵市铜官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放任其管理的宠物犬在道路上行走,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罗某某虽然不在事故现场,但其也系宠物犬的实际管理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某在驾驶电动车通过斑马线时速度较快,且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减轻被告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王某某承担20%的责任,张某某、罗某某承担80%的责任,承担118372元,扣除已经垫付的35000元,尚需承担83372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铜陵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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