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洗衣机老赖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零十个月

安徽商报 2018-06-20 11:40 大字

[摘要]老赖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零十个月

昨日,合肥市中院发布了拒执罪典型案例。据统计,近3年合肥法院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22件,几十人因此获刑。这些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有能力,但往往采取隐瞒身份信息、更换住址和手机号码、假离婚分配财产和债务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私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以达到“欠债不还”的目的。

离婚财产给女方 自己欠债不还

2013年,葛某某一直拖欠陈某某工程款未还,陈某某向巢湖法院起诉。经一二审,合肥中院作出判决,葛某某给付陈某某45万元及利息。葛某某没履行判决。 2014年,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双方达成了和解,但葛某某仍未履行协议。 2016年1月,葛某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存款、住房归女方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所有,并将一辆轿车以3万元转让给他人。葛某某通过转移存款、离婚时约定不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等方式转移财产。法院认为,葛某某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卖了法院查封的375台洗衣机

郭某某因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将物流公司交其运输的375台小天鹅牌洗衣机扣留,存放于肥东县其经营的停车场内。

物流公司将郭某某及车辆挂靠单位起诉至蜀山区法院,法院查封该375台洗衣机。经审理,法院判决郭某某向物流公司赔偿损失64万余元及利息。郭某某未履行判决。 2014年,法院向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郭某某知晓情况后,将375台洗衣机全部擅自处理。 2016年2月,郭某某在广东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郭某某擅自处理已被法院查封的洗衣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正言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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