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度治疗被判赔偿
巢湖一男子李明 (化名)到巢湖一家医院检查牙齿,医院诊断其多颗牙齿出现了问题,给予了相应的治疗,事后李明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他认为,被治疗的牙齿中有3颗原本是好的,结果也被医院治疗了,要求医院道歉并赔偿损失。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6年7月26日,李明到巢湖一家医院检查牙齿,该医院为李明拍摄了口腔全景X光片,诊断李明为:27齿慢性根尖周炎,26、37齿牙周炎,36齿牙髓炎,38齿深龋。医院针对李明病情进行了相应的处置,李明共用去医疗费1724元。牙齿治疗后,李明认为自己的27、36、38三颗牙齿是健康的,而医院却进行了治疗,收取了费用。因此他起诉至巢湖市法院,要求赔偿。对于李明的诉讼,医院认为,其采取的治疗措施和诊疗程序都是符合规范的,也尽到了医疗机构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也没有对李明造成损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双方的共同申请,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的委托作出鉴定,认为:医院在对李明27、36、38三齿治疗过程中,对其中两齿病历记载过于简单,不够规范,仅根据影像片无法确认27齿慢性根尖周炎、36齿牙髓炎诊断,根据现有材料医院对两齿的根管治疗存在过度医疗不能排除。鉴于双方在治疗前沟通证据不足,医院对此两齿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所行治疗的必要性未能充分确定,与李明所述两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50%。而另一颗齿本身属智齿,病历记载存在颌面龋表现,治疗方案可行。据此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明各项损失合计7750元。李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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