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育课致残 到底谁负责?
晨刊讯 近日,卧牛山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学生校园受伤责任纠纷案件,由承担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受伤学生12万元。
黎某系巢湖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去年9月25日下午,黎某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将学生分为四组进行活动,黎某因要参加校内的跳高比赛主动要求自行训练,而体育教师要指导其他分组学生活动,未在现场指导黎某练习。黎某在练习跳高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学校医务人员初诊发现骨折后,黎某班主任立即将黎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通知黎某家长。后经司法鉴定,黎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黎某出院后,其家长与学校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黎某家长主张学校在此事件中应承担100%的责任,校方应赔偿其损失共计18万元。但学校认为此事件黎某自己也应承担至少50%的责任。
据了解,去年9月1日,该中学为在校学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险。调解人员认为学生在校活动中或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中,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后经调解,学校答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给黎某12万元,至此这起在校学生受伤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卢江龙本报记者 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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