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监督犯罪人终被收押
近日,巢湖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判处实刑的犯罪人员是否执行刑罚情况进行法律监督时,发现两名犯罪人庞某某与尹某某,在被法院判处实刑后却未交付执行,遂立即进行调查。
庞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巢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其体内有一17cm金属异物,2017年9月5日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对庞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12月18日,巢湖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庞某某同案犯提出上诉后又自行撤回上诉,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后,该案一审判决生效,但巢湖市法院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将庞某某交付执行。
尹某某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巢湖市法院对被告人尹某某决定逮捕。巢湖市看守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尹某某体内有金属钥匙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巢湖市法院对尹某某变更强制措施。1月19日巢湖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月22日该院将尹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一审判决后尹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又自行撤诉,2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生效。但巢湖市法院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将尹某某交付执行。
同时,经查证,庞某某在巢湖市法院对其讯问时,自愿放弃取出体内金属异物手术,尹某某在二审期间自行取出体内金属钥匙。检察人员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认为犯罪人员庞某某、尹某某二人符合收押条件,依法建议巢湖市法院将二人收监执行,巢湖市法院将二人送交巢湖市看守所。
就在去监狱办理收押过程中,犯罪人员庞某某突然反悔,不愿放弃手术治疗,庞某某遂被带回巢湖市看守所继续羁押。最后,几经反复,在庞某某还是坚持放弃手术治疗后,被监狱顺利收押。 陈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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