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碰擦司机没察觉 驾车驶离算逃逸吗? 法院:司机不构成逃逸,但因未采取报警等措施获刑

江淮晨报 2018-02-28 01:04 大字

[摘要]法院:司机不构成逃逸,但因未采取报警等措施获刑

晨报讯轿车掉头时与三轮发生碰擦,导致三轮车侧翻,车厢内一辆手推车也掉落一旁。轿车司机在查看自己车辆没有碰撞痕迹后,以为该起事故与己无关,开车驶离了现场。近日,巢湖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认定轿车司机不构成逃逸,但没有采取抢救伤者等措施,判决轿车司机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去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孙某驾驶小轿车沿巢湖市官圩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掉头时,与被害人左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擦,该三轮车的车厢内放置有一辆手推车,还乘坐有一名乘客。当时,左某以及手推车里的人均受伤。左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但被告人孙某称,当时孙某将车掉头后停车,下车观察了自己轿车,发现自己的车上无碰撞痕迹,后又走到侧翻的电动三轮车附近,发现了掉落一旁的手推车,孙某以为是电动三轮车与手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该起事故,便觉得该起事故与自己无关,便驶离现场。

当天下午,被告人孙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来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经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近日,孙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在巢湖法院受审,孙某是否算逃逸成为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观察现场后,误以为是三轮车与手推车发生了碰撞,现场也无人指认是轿车与三轮车发生了碰撞,最终采纳了不能认定孙某行为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

孙某行为虽然不构成逃逸,但明知他的车辆掉头与电动三轮车侧翻有联系,没有采取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措施,也没有等候、协助民警查明事实,反而不闻不问驶离现场,对孙某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晨报记者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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