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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后她们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申请人身保护令

新安晚报 2017-11-26 10:28 大字

案例1 被打断腿 她打赢离婚官司

各自结束一段糟糕的婚姻后,合肥市民孔琳与唐跃进走到了一起。唐跃进起初表现很绅士,言谈举止有礼数,孔琳以为属于自己的幸福即将开始,然而事实并非这样。

孔琳和唐跃进是通过婚介所认识的,短暂相处过后就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孔琳带着12 岁的女儿,与唐跃进搬到一起共同生活。婚后还不到一个月,唐跃进就露出“另一面",一言不合就辱骂、殴打她,孔琳不知流了多少眼泪。更让她气愤的是,唐跃进不分场合,多次当着自己女儿的面施暴。

孔琳自己的身体遭受侵害,精神备受折磨也就罢了。唐跃进连孩子也不放过,多次扬言到孔琳女儿学校吵闹。孩子心理压力很大,生活和学习受到很大困扰,多次要离家出走。

不知道是不是邻居也忌惮唐跃进,他们从来不敢与孔琳接触,以致孔琳遭受家暴时孤立无援。孔琳多次报警求助,而每次民警调解没过多久,唐跃进又恢复如初。难以忍受的孔琳与唐跃进领证才一个月左右,就跑到蜀山区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唐跃进认错态度较好,孔琳便撤诉了。

可是好景不长,半年后,唐跃进的暴力倾向升级,竟殴打孔琳致其左腿股骨颈骨折,因伤势较严重,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唐跃进被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一次,孔琳铁了心要与唐跃进断绝关系,一纸诉状再将他告到法院,不仅要求离婚,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庐阳区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孔琳与唐跃进离婚,唐跃进赔偿孔琳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2 逃亡归来 她勇敢走进法院

胡桃与孙连兵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之初,夫妻感情较好。可一年多后,胡桃发现,孙连兵与前女友保持着联系,且不能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胡桃对此十分在意,可孙连兵却认为她小题大做与她争吵,时间长了,就开始动手打她。

随着矛盾日益加深,两人的感情逐渐不睦,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协议离婚了。可毕竟在一起生活一年多,两人之间还是有些感情的,离婚之后,偶尔会发发信息,嘘寒问暖。

半年后,当孙连兵再三保证自己会痛改前非时,胡桃心软了,同意与他复婚。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复婚后的孙连兵非但没有任何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对胡桃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和身体上的摧残。

胡桃很怕孙连兵,以至于都不敢在家里待,还上演了一段“离家出走"的剧情。胡桃把这次出走称作“逃离",因为她再也没打算回去。

不久,胡桃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离婚,但是被驳回了。突然“消失"几个月的妻子,竟然让自己坐上了被告席,孙连兵感到很没面子,怒不可遏的他到处寻找胡桃,要给她点颜色瞧瞧,甚至开始跟踪与胡桃亲近的人。

得知孙连兵跟踪了自己的父母,胡桃连父母家也不敢去了,随后逃到深圳,想清静一段时间。可一个人在外太孤寂,胡桃很想家,漂了些日子后,她心想孙连兵应该气消了,便准备回到合肥看看,谁料她刚下飞机,在机场就被孙连兵强行带走了。

胡桃说,那之后,她过了一段人生中最屈辱的日子,被关在孙连兵家中,没有任何自由,永远不知道下一次拳脚相加是何时。还好,她最后趁孙连兵没防备,找机会逃了出来。

胡桃向瑶海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即便如此,离婚案开庭时,因为不敢面见孙连兵,胡桃也没有到现场。这次庭审,法院准予胡桃与孙连兵离婚。

案例3 人身保护令发出后 夫妻双方好聚好散

近日,肥西县法院山南法庭处理一件离婚案件。原告郑荣荣称,丈夫许军有家暴倾向且极其严重,已经威胁到她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郑荣荣和许军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于200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没有太多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不休。

矛盾发展到后来,许军经常对郑荣荣施以家庭暴力,让她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因身心难以忍受,郑荣荣向法庭起诉离婚。但起诉后,许军仍对她行使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2015 年,许军多次施暴,郑荣荣均报警处理,居委会也出面协调过多次,但许军一直不悔改。

郑荣荣迫不得已,只能再次向法院求助。法庭在了解案件事实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迅速做出判断,为保护郑荣荣的人身安全,第一时间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许军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郑荣荣,保护令有效期6个月,并快速送达给许军。

许军在接到人身保护的裁定后,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表示将停止自己的行为。后经多名法官对双方进行劝说调解,许军称会配合法庭的工作,愿意和郑荣荣好聚好散,最后在众人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对子女抚养权和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案例4 接到法院“保护令"他保证会痛改前非

巢湖人汪筝称,丈夫沈明婚后屡次辱骂殴打她并骚扰其父母,致她本人受伤,不得已回娘家居住,并多次报警寻求保护。最近,沈明又多次上门骚扰汪筝及其亲属,并对她进行恐吓威胁。汪筝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向巢湖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汪筝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次日,巢湖市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沈明对汪筝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沈明骚扰、跟踪、接触汪筝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法官提醒并呼吁,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受到伤害时,要及时报警求助,注意收集证据,敢于依法维权,对家庭暴力说“不"。

记者从巢湖市法院了解到,这是该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沈明主动找到法官,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保证会痛改前非,不再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本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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