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君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一审宣判

合肥日报 2022-01-01 03:37 大字

本报讯 2021年12月31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开君等22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王开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吴春生、李永刚、王飞、贺思华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勇、焦唯唯、仰永海、周春生、吴奇峰、金长好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使用暴力或采取“软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恐吓、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安宁,在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南岗镇、蜀山经济开发区及土方工程领域造成严重影响,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居委会的工作秩序。

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开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和宣告缓刑。

(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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