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丰县CF202111号 出让地块的更正公告
2021年11月11日,我局发布了《长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长自然资规公告[2021]15号)。其中,六、长丰县CF202111号地块:“4.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进行建设,自持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自持时限为自项目建成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8年。”更正为:“4.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进行建设,自持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地块商业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自持时限为自项目建成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8年。”
原公告其他事项不变。
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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