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照片被用于商业宣传 长丰养鸡户起诉超市获赔3万元
■ 本报记者陆杨
“我的个人照片,被超市用于商业宣传。我去讨要说法,超市态度却十分蛮横。于是我决定起诉,结果我胜诉了。 ”4月22日,在长丰县岗集镇经营一家养鸡场的管先生说起前不久刚赢的多场官司,感到十分解气。
管先生告诉记者,他养了5万多只鸡。去年,合肥一家知名连锁生鲜超市想和他合作,便派人来场考察,“拍了很多照片”。不过最终因为多方面原因,合作没有达成。管先生便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去年9月的一天,管先生在这家超市的一家门店无意中发现,超市里竟摆放着自己的一张个人照片。 “他们把之前来我场考察时拍摄的照片作为鸡蛋的宣传照,还在旁边标注着霍邱县某某养殖合作农户张某某的信息。 ”
管先生说,此事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我的照片上却标注着别人的信息,市场客户及认识我的人认为是我在冒用他人姓名,对我的形象产生大量负面评价。 ”管先生还称,超市的行为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后来,管先生发现,这家超市的近20家门店里,都摆放了他的照片用于宣传。为此,管先生找到了超市管理方要求说法。 “但对方没有表示丝毫歉意,态度还很不友好。 ”管先生最终决定起诉。
记者在一份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超市方面辩称,公司曾经制作过不同养殖户的照片在展板展示,作为商品的产地证明。因有养殖户投诉,并要求公司撤除展板,所以店面也仅仅是摆放3天,其后就统一撤除,“时间短,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
此外,超市方面还称,公司早就撤除一切展板,且管先生也没提供证据证明超市在使用其肖像,因此超市方面并没有存在对管先生个人名誉有着任何败坏、诋毁以及损害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指控是在胡乱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
合肥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管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超市门店内曾展示有宣传照片,且该照片中的人物与管的面部特征具有一致性,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可以认定超市门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管先生的照片。
超市门店作为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用于业务宣传,具有盈利目的,该店也未有证据证明其使用该照片已经管本人同意,因此,法院认定,门店的行为构成对管先生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相关门店酌情支付管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
“我一共起诉了这家超市的近20家门店,都获得了法院支持。超市方面也没有上诉,每家门店向我进行了赔偿,一共3万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管先生表示,自己作为农村养殖户,选择依法维权,就是想告诉广大养殖户,权益被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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