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多项罪名获刑,这俩当官的栽了

新安晚报 2020-01-03 11:26 大字

本报讯2019年12月30日下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省教育宣传中心原主任(正处级)郑振、省教育宣传中心原行政财务科科长、通联部主任(正科级)王诗刚私分国有资产、受贿、贪污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振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被告人王诗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振在担任省教宣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间,安排被告人王诗刚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国有资金,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以“校对费”和“发行劳务费”名义,将1583800元国有资金分给全体在编在职职工。

被告人郑振还利用其担任省自考办命题科工作人员、考籍处副科长、科长、省自考办主任助理、省考试院自考处处长、长丰县副县长、省教宣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1995年上半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王诗刚为在职务调整、职务分工等方面获得时任省教宣中心主任郑振的帮助,在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三次在被告人郑振的办公室向其行贿,每次50000元,共计150000元,其行贿款项为其贪污的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振、王诗刚违反国家规定,套取国有资金,以单位名义将1583800元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安徽省教育宣传中心账外资金143796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诗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郑振行贿1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张贝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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