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开票 协议属无效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8-13 11:01 大字

■本报记者胡明兵

“协议上约定不开发票,现在我反悔了,想让装修公司开发票,我还有这个权利吗? ”8月11日,家住长丰县的张女士在电话中询问。

张女士前几年在合肥买了一套房,今年开始装修。她告诉记者,“当时装修公司人员说得非常好听,说总价十几万元,拎包入住,我听了非常动心,便签了合同。 ”

张女士说,合同是那种打印的制式合同,但在签订协议时,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又增加了一条手写的条款 “不开发票”,她当时也没表示反对,随后,装修公司就开始施工。施工中,装修公司不停提出新的要求,不停要求涨价,并且很多地方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去做,张女士很生气。

“看着装修公司这么不讲诚信,我有点担心,我想让装修公司给我开张发票,万一以后有质量问题,可以找他们。 ”张女士说,但是,合同上是明确写明不开发票的,她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

对此,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律师表示,张女士有权利要求装修公司开票,因为开具发票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开发票的约定是违法的,属无效约定。合同法对此有相关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李律师告诉记者,张女士要求装修公司开具发票时,如果装修公司以协议中约定不开票为由拒绝的话,她可以去当地税务部门举报该公司,因为涉嫌偷税漏税,该公司将面临处罚。

另外,对于装修公司不讲诚信的行为,合肥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向当地消保委投诉,如果经调查,装修公司确有这些行为,消保委可以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张女士也可以起诉装修公司违约,但前提是张女士必须有扎实的证据证明装修公司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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