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垫付赔偿金 依法追偿获支持

淮河早报 2019-07-24 07: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陆彬)金某醉酒上高速还逆行,将正常行驶的车主李某撞死,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赔偿后,保险公司向金某追偿,诉求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9月20日凌晨,金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蚌合高速由南向北逆行,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金某受伤及两车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醉酒后逆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赔偿损失。因金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淮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故该保险公司依据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李某的家属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1万元。

保险公司在向李某的家属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将金某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公司为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1万元。该案受理后,金某因交通肇事罪正在白湖监狱服刑,遂办案法官前往监狱进行了送达及开庭。本案中,案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案外人李某死亡是由被告金某醉酒逆行驾驶所造成,并且金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作为保险人,该保险公司在向李某亲属赔偿11万元保险金后,依法取得追偿权,有权在其赔偿的范围内向侵权人金某主张追偿权。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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