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开消防栓偷水违规取水受处罚

江淮晨报 2019-06-11 09:14 大字

晨报讯 近日,两名绿化工人驾驶槽罐车在长丰县杨庙镇街道北边一个消防栓上偷水浇绿化苗木,被长丰供水监察人员发现。不仅受到经济处罚,还“领”到4天治安拘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6月5日下午3时许,长丰供水集团杨庙供水所巡查人员经过多天跟踪取证,终于在街道北边一个消防栓偷水现场,抓住了两名涉嫌偷水者,并拨打110报警。

随后杨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审问得知,两人是庐江人。据嫌疑人王某交待,他们在合淮路边承包一处工地绿化工程,因为连日天气炎热干旱,远距离取水浇树不便,就打起“歪主意”。几天来,王某用扳手拧开消防栓阀门,从槽罐车上引出一根水管接到了消防栓出水口大肆“吸水”。造成周边管网迅速降压,水质不稳,严重影响周边用户用水和供水安全。

经司法调解,当事人所在绿化公司补交水费4998元。两名偷水当事人被行政拘留4天。就在今年5月上旬,杨庙镇一农户因从消防栓上偷盗自来水大面积浇灌田地,其行为恶劣,被处以补交水费8000元。

根据《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另外,偷盗消防栓内的自来水属于普通盗窃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如盗窃金额低于2000元,尚未达到盗窃罪的起刑金额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一次盗水2000元(含)以上或多次盗水,将面临3年以下刑事处罚,偷盗自来水量特别巨大者,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晨报记者 陈家静通讯员 杜刚 张珊 苏勤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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