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不得任意采伐林木

合肥日报 2019-03-26 04:18 大字

案例:2018年4月15日,刘某和吴某以6000元的价格从长丰县村民陶某手中购买其退耕还林的杨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批杨树全部砍伐。经群众举报,派出所出警处置。警方查明,被伐杨树共91棵,林木蓄积量8.28立方米,刘某、吴某和陶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4月20日,长丰县森林公安局对三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30日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455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18000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刘某、吴某和陶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属于退耕还林项目的林木,违反了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专家提醒:为加强环境保护,我国法律实行林木限额采伐和采伐许可制度,除村民个人采伐房前屋后树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砍伐林木都应当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采伐,或者超过许可范围采伐林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认清林木资源对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严格履行采伐手续,依法合理采伐,做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双赢。 ·韩亚云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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